| 新华网河南频道7月26日讯 大河网-大河报报道:(记者李红汛通讯员褚予州) 昨日,由新乡市卫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因贪图便宜而购买他人盗窃摩托车的被告人王某,一审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这也是我省审理类似案件使用新罪名的第一案。
今年4月22日23时被告人王某在新乡市西干桥附近,以4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一辆无任何手续、无车钥匙的125型摩托车,后连夜将车转移至原阳县,次日即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查该摩托车系被盗车辆,价值1971元。
卫滨区检察院准备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恰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该解释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用其抵押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卫滨区检察院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提起公诉。过去,明知是赃车而购买者,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
据公诉人员介绍,此解释使司法机关的执法更加具体,罪行法定的原则显现得更加贴切。 |